(兴政[2003]76号,2003年11月6日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旅游景区(点)门票的规范管理,整治旅游秩序,开拓旅游市场,增加旅游收入,根据承市政[200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旅游景区(点)是指依托自然景观、文物古迹、人造景观等旅游资源,以收取门票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各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按国家规定价格标准执行,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初次定价或经营期调整价格须由各景区(点)提出申请,由物价部门报县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四条 所有旅游景区(点)门票均由税务部门监制,未经税务部门监制的门票,视为无效门票。
第五条 各旅游景区(点)要在售票处设有门票价格牌,公示门票价格,价格标牌应由物价、旅游部门统一监制。
第六条 各旅游景区(点)售票时,除付正式门票外,对索要正式发票的不得拒绝。
第七条 所有旅游景区(点)门票不应含游客人身保险,不得强制游客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所有旅游景区(点)不得自行擅自变动票价,或以其它形式实行变相升降票价。
第九条 旅游景区(点)由物价部门批准的票价浮动部分,不经县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实施。
第十条 严格执行旅游团队奖励办法。对年组织游客在2000人至5000人的旅行社给予门票款10%的奖励;对年组织游客在5000人以上的旅行社给予门票款15%的奖励;对年组织游客在10000人以上的旅行社给予门票款20%的奖励。奖励部分由旅游主管部门与景区(点)核准游客数字后,年终由景区(点)以门票方式予以奖励,奖励票数计入下年度旅行社接待人数,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一条 县内有协作关系的旅游景区(点)门票,可按第十条进行优惠。
第十二条 会务旅游包括参会人员30人以上的各种综合性会议、各种培训班、交易会、商品展销会、团体性科考、文艺与体育赛事活动等,按门票价款的20%给优惠鼓励。由会议承办单位填报《会务旅游报告审批单》,经县委办或政府办主任审批后,各景点予以优惠,委托旅行社承办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的集体旅游(包括夏令营活动)可享受50%的优惠。大中专院校组织的集体旅游按十二条办理。若由旅行社承办,优惠票总数50%可作为年终计奖数。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进行旅游采访凭记者证、旅行商考察凭工作证、导游员带团凭导游证可享受免票待遇。其它对宣传本县旅游业有影响的文学艺术界人士,凭县旅游局颁发的特别通行证件,予以免票照顾。
第十五条 60岁以上老人凭老年证或身份证,可享受半票优惠。优惠票需在限定时间内使用。由旅行社组织的老年团,按优惠票总数的50%计入接待人数。
第十六条 要严格门票管理,非注册经营单位不得代卖代收;旅游景区(点)及旅游服务企业不得互相压价倾销,或以其它消费内容充抵门票价格,扰乱旅游消费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点)门票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一律实行普通门票和带景区风景的名信片门票销售方式。
第十八条 景区(点)印制门票前须履行报批手续,由旅游主管部门审查票面广告景观设计,物价部门审查门票价格,税务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 各景区(点)不按规定提取统收宣传费或在数额上弄虚作假,责令补齐,拒不提取由税务部门收回门票。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旅游景区(点)或出现投诉的由上述主管部门按违规查处,物价部门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通知纠正、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行业许可证的处罚。拒不改进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