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2003]75号,2003年11月6日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旅游行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内对外开放,发展旅游事业,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和《承德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业,是指以旅游资源为凭借,以旅游设施为条件,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行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规定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景区(点)以及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如何,均应接受县旅游局和其它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方针。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县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兴隆县旅游局是本行政区人民政府对旅游业进行管理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强化对本县旅游业的调控和管理职能,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加强行业监督检查力度。
(二)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评定和规划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旅游项目的开发,并负责对旅游基本建设项目、技改项目和旅游新产品的开发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的初审;负责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和开发型项目许可的审查。
(三)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县旅游宣传促销计划,搞好旅游市场开发,组织对外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旅游市场调研及旅游信息的收集、处理工作,归口管理出境旅游业务。
(四)负责对全县旅游经营者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治理旅游环境和秩序,监督检查旅游服务质量,受理国内外旅游者投诉,参与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县旅游教育培训;组织旅游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考试、工人技术等级考试、专业技术考评;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统计工作。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公安、交通、工商、文化、物价、税务、卫生、文化、城建、环保、统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旅游业进行管理。
第三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第八条 按照旅游总体规划,由县旅游管理部门划定重点旅游规划保护区,县乡两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并设立标牌标识,颁布保护范围。保护区域一经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九条 县旅游局按照旅游总体规划划定重点旅游规划保护区,颁布保护范围,各乡镇和资源所在单位要设立明显的保护标牌、标识,切实实施保护措施。
本规定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其它效益的各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十条 旅游资源开发必须贯彻开发建设与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规划区、游览区内擅自采石、采矿、挖沙、葬坟、垦荒、捕猎、伐木、砍柴,在旅游道路两侧,严禁乱贴、乱画、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已造成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