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2002]58号, 2002年8月27日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为贯彻落实《兴隆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规范景区规划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景区,是指在《兴隆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内,风景资源较为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 编制景区规划以及在景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全县旅游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旅游规划发展管理委员会是推动全县旅游业发展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七个功能区的分区规划;
(二)审批或委托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旅游项目(包括扩、改建项目)的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和效果图);
(三)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开发的相关政策措施;
(四)组织较大开发项目的验收;
(五)制定旅游产业其它要素的行业规划。
县旅游局是全县旅游规划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在旅游规划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兴隆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组织七个功能区资源的调查和评价;
(三)组织编制七个功能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负责旅游规划区核心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初审,并根据县旅游规划发展管理委员会的意见,指导、监督项目的实施;
(五)检查监督规划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止或处罚违反规划和破坏资源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县人民政府授与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规划
第五条 旅游景区必须编制规划。经批准的规划是景区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
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六条 七个功能区规划由县旅游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暂行办法组织编制,乡镇旅游规划由景区所在地人民政组织编制。
编制景区规划,应当征求文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